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精講復習:反訴成立的條件
為您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精講復習:反訴成立的條件”,方便廣大網友查閱!更多國家司法考試相關信息請訪問國家司法考試網。第二節(jié) 反訴成立的條件
一、反訴的形式條件
(一) 反訴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
(二) 反訴提起的時間: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任何時間里提出
(三) 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且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四) 反訴與本訴須適用相同種類的訴訟程序
二、反訴的實質要件
Ÿ 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之間存在關聯性,二者是在反訴請求和本訴請求基于同一實體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提出
第三節(jié) 反訴的審理
一、反訴的.提起
(一) 在接受起訴狀副本后即向法院遞交反訴狀
(二) 在答辯狀中聲明提起反訴
(三) 口頭聲明反訴
(四) 如果被告在開庭過程中提出反訴,本訴原告有權申請延期審理
二、反訴的受理
Ÿ 法院對反訴應及時審查,符合反訴條件的,應該與本訴合并審理,一并作出判決。
三、二審中反訴的處理
(一) 處理方式:允許被告在二審中提起反訴,但在處理方式上,只能以調解方式予以進行,調解不成則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二) 存在的問題:
1. 容易造成訴訟突襲
2. 給被告濫用反訴權、規(guī)避級別管轄規(guī)定提供了可能
3. 允許二審反訴→答辯時間和調解時間,容易造成訴訟拖延
4. 法院進行調解的做法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調解自愿原則不盡吻合
(三) 書本意見:二審中當事人提出的反訴不具備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當事人訴權平衡、程序保障和訴訟經濟原則,法院原則上不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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