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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研民法復習筆記

      時間:2024-09-21 06:49:52 考研復習 我要投稿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1

        法律碩士初試科目包括:政治理論(100分)、外國語(100分)、專業(yè)綜合課(含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150分)和專業(yè)基礎課(含民法學、刑法學)/(150分)。下面考研為大家分享的是20xx考研民法總論知識點,目前正是基礎知識的第一輪復習,希望大家能靜下心來好好復習。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

        留置權的標的物為動產(chǎn),因此只有動產(chǎn)抵押權才可能與留置權發(fā)生競合。抵押權與留置權竟合的發(fā)生同樣有兩種情況:

        其一,先設定抵押權而后成立留置權。因為先設定抵押權后因標的物不移轉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將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時,在具備留置權的成立條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權。此種情形下發(fā)生的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竟合效力如何?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因為留置權人占有標的物,并且因留置權擔保的債權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權人利益的。

        其二,先成立留置權而后設定抵押權。這有兩種可能: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將留置物抵押,此時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權,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因留置權成立在先,留置權的效力當然優(yōu)先于抵押權。二是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為留置權人非為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為無效,不發(fā)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但是若經(jīng)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權人為自己的'債務履行為其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可為有效,發(fā)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竟合。不過于此情形下,抵押權的效力應優(yōu)先于留置權,因為留置權人是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yōu)于債權人的權利。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2

        1、概念

        民法通則第30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jīng)營、共同勞動。含義:

        (1)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了某種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jīng)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一種協(xié)議。

        (2)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協(xié)議為共同目的而組成的組織體。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還有法人之間的合伙,對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lián)營。

        2、特征

        (1)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資而形成的經(jīng)營體

        A.合伙具有團體性,而區(qū)別于單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為出資、共同經(jīng)營為目的,也有別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親屬關系為紐帶,而且也不以經(jīng)營為目的;

        C.合伙不具備法人資格,從而又有別于法人。

        D.合伙雖然有成員、有組織,在這一點上類似社團法人,但是它僅僅是準團體,其組織程度相當?shù)停胁蛔阋栽诔蓡T之外或者之上,升華出獨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個人合伙在性質上仍然屬于自然人范疇。

        (2)個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個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產(chǎn)生,這與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不同,承包經(jīng)營戶往往由父母子女組成,他們的共同經(jīng)營是由親屬關系形成的

        (3)共同勞動、共同經(jīng)營

        民法通則第30條規(guī)定合伙人須共同勞動、共同經(jīng)營,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46條已作擴大解釋,出資不勞動、不經(jīng)營者,也可作為合伙人。

        (4)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負無限和連帶責任

        這里的合伙債務,指合伙資產(chǎn)所不足清償?shù)膫鶆。對于該債務,合伙人須負個人責任,亦即不以出資為限的責任,故稱無限責任。全體合伙人對于債權人,又須共同地連帶負責,故稱連帶責任。但各合伙人之間,仍按份額或者平等地分配該責任。

        (5)合伙可以起字號

        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以商號名義出現(xiàn)。而在民事訴訟中,商號也有當事人地位,以負責人作為代表人。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1)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xié)議

        (2)是否必須經(jīng)過登記

        (3)是否必須有名稱

        (4)財產(chǎn)歸屬企業(yè)合伙:投入和積累都共有;個人合伙:積累共有

        (5)目的事業(yè)企業(yè)合伙:盈利為目的;個人合伙:無要求合法即可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3

        1、依法成立

        (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規(guī)范。

        如果法人沒有據(jù)之成立的法律規(guī)范,除以政府特許成立外,不得設立。

        (2)符合設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準則主義,亦稱登記主義,是法律規(guī)定法人成立的各項條件,設立行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并經(jīng)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后即予登記成立的制度。

        B.核準主義,亦稱行政許可主義,是指法人必須依法律的規(guī)定并經(jīng)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設立原則。

        2、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

        (1)擁有獨立財產(chǎn),是法人參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故法人成立必須有財產(chǎn)或經(jīng)費。

        (2)這里的財產(chǎn),是對企業(yè)法人的要求,經(jīng)費是對非企業(yè)法人的要求,經(jīng)費一般以貨幣形態(tài)表現(xiàn),在本質上仍屬于財產(chǎn)。

        (3)至于法人成立時,以多少數(shù)額的財產(chǎn)或經(jīng)費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規(guī)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1)名稱。

        A.名稱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號。

        B.法人的名稱是法人參與民事活動的表征,猶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

        C.法人名稱的命名,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例如機關法人起名稱通常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企業(yè)法人的名稱就必須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

        D.企業(yè)法人的名稱要素中有字號的,經(jīng)登記后可享有字號(又稱商號)權,例如杭州市樓外樓飲食有限公司中的樓外樓,就屬于該企業(yè)的字號。

        E.字號與企業(yè)名稱并不是一回事,企業(yè)名稱屬于登記事項,是法人設立人的義務,字號屬于字號權的客體,受工業(yè)產(chǎn)權法保護。

        (2)組織機構。

        A.法人要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就必須有行為的實施者,這一實施者就是法人的.機關,屬于人造器官。

        B.法人機構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擔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體組成,例如董事會。

        (3)場所。民法通則第39條

        A.場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間位置,包括法人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動場所所在地。

        B.由于法人的活動設施屬財產(chǎn)的范圍,故這里的場所專指法人的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就是對于民事義務的清償責任。

        (2)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而且還要負擔義務。

        (3)所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財產(chǎn)清償所負債務,而不是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財產(chǎn)去承擔這份責任。

        (4)成立一個團體要不要讓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由設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一個公司設立下屬企業(yè)時,要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反之則可設立分公司。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4

        1、登記的概念

        法人登記是行政主管機關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登錄,以為公示的制度。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均適用法人登記。法人登記在我國還有公法上管理的職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價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關系人了解法人變動的事實。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僅僅存在,尚不足以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只有經(jīng)過登記方可發(fā)生該事實的法律效力。

        2、登記的類型

        根據(jù)法人變動的類型,登記相應有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終止登記三類。

        (1)設立登記。

        法人設立登記的.登記機關,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例如負責公司和其他企業(yè)法人登記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的通常是各級國家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則是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登記的義務人,是法人設立人。

        (2)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的機關,與該法人設立登記機關相同,但變更登記義務人是法人代表。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法人合并與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名稱、營業(yè)范圍、增減分支機構等事項的變動。

        (3)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機關也與法人設立登記機關相同,但登記義務人是清算組。法人自注銷登記完成時終止。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5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可見我國明確規(guī)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物權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自由創(chuàng)設法律未規(guī)定的新種類的物權。如我國的擔保物權就只能是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

        (2)物權內容法定。即物權的方式、效力等內容都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chuàng)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guī)定動產(chǎn)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chǎn)質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物權法定,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物權的法律關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2、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A.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根據(jù)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B.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最終支配權,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并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

        (2)根據(jù)一物一權原則,所有權的行使中必須遵循以下幾個規(guī)則: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雖依據(jù)其份額對財產(chǎn)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份額本身并非單獨的所有權。

        B.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shù)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

        C.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的權利狀態(tài)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知道權利狀態(tài),維護交易安全!段餀喾ā芬(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梢姴粍赢a(chǎn)的權利狀態(tài)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chǎn)的權利狀態(tài)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信原則賦予公示內容以公信力!段餀喾ā返106條的規(guī)定就是公信原則的體現(xiàn)。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6

        在學理上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通常對物權做以下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財產(chǎn)所享有的權利。因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為自物權。所有權是最典型的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chǎn)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

        這是根據(jù)物權的客體是動產(chǎn)還是不動產(chǎn)所做的分類。不動產(chǎn)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不動產(chǎn)抵押權等是不動產(chǎn)物權,而動產(chǎn)所有權、動產(chǎn)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chǎn)物權。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而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主物權和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在物權的取得、變更、喪失問題上,從物權應與其所依附的權利共命運。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于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做的區(qū)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chuàng)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于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權與所有權相比較,指的就是所有權以外的物權。所有權是一種于全面關系上支配物的權利,是一種完全的權利。而其他物權與所有權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權利,沒有完全的支配權。如地役權、地上權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僅是提供債的擔保,通常不得對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實際上是根據(jù)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權有較為優(yōu)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他人設定了地上權,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權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xù)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xù)期間的物權,如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xù)期間,而永久存續(xù)的物權,如所有權。這兩類物權區(qū)分的法律意義在于,有期限物權在期限屆滿時即當然歸于消滅,而無期限物權除了轉讓、拋棄、標的物滅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續(xù)。

        6、民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jù)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qū)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guī)定的物權。二者區(qū)別的意義在于,特別法上的物權,如果該法對其有特別的規(guī)定,應當首先適用該法;在沒有特別規(guī)定時,才適用民法中的一般規(guī)定。

        7、本權與占有

        占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占領為依據(jù),因此不論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占有相對而言的。占有事實以外的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本權;另外,依其內容應為占有的債權,如租賃使用權、借用權等,亦為本權。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7

        1、撤銷權

        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撤銷原因時,法律賦予行為人撤銷權。在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中,撤銷權由何人行使,如欺詐行為中,雙方都得行使還是欺詐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詐相對人得行使,民法通則籠統(tǒng)規(guī)定為當事人,合同法第54條明確規(guī)定只有受損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銷權的主體是受害人。撤銷權須以訴為之,若當事人不撤銷,合同法第55條第2項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變更權

        變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錯誤或者顯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為無瑕疵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行使行為。變更權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銷權。

        3、除斥期間

        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guī)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guī)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8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

        △代他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2、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A.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

        a、民事法律行為;

        b、民事訴訟的行為;

        c、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后面兩種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B.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

        a、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

        (a)遺囑中的代書遺囑不是代理,因為在代書遺囑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內容都是由立遺囑人作出的,代書人只不過是把這個意思表示如實記載下來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為合適。

        (b)結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離婚在訴訟中是可以代理的,在離婚訴訟中,并沒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財產(chǎn)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須由當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師只是起到傳達的作用,并不是律師自己的意思表示。

        b、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演出、發(fā)表演講等)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具體內容參見本書委托合同部分的'闡述。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A.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應獨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領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從事代理時還必須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并使該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資格。具體包括有代理權和在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兩個方面。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動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取得任何個人利益,由代理行為產(chǎn)生的權利和義務自應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9

        1、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行為的內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2、要素

        (1)目的意思。合同的目的

        目的意思,為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據(jù)以成立的基礎。

        (2)效果意思。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如買什么,買幾件,什么價位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

        目的意思又分為三個構成:要素(必備條款)常素(主要條款)偶素(個別條款)

        (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內心意思(mind)

        (3)表示行為。

        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行為。

        △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合起來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

        3、意思表示與準意思表示

        準意思表示有兩種情形,即意思通知與事實通知。

        (1)所謂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效果的行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當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規(guī)定。如承認的催告(《合同法》第47條第2款)拒絕受領、催告履行等均為意思通知。

        (2)所謂觀念通知是指通過認識事實并通知該事實而發(fā)生法律所規(guī)定的效果的行為。典型的觀念通知有債務的承認、債權轉讓的通知等。

      2018考研民法復習筆記10

        1、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認識其行為的法律意義,依法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構成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的民事行為。

        B.例外:

        a、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全然無效,如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民事行為。

        b、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全部屬于無效,而應當區(qū)別對待,其中合同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而其他行為,實際上主要表現(xiàn)為單方行為,則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B.法律規(guī)定

        a、《民法通則》第58條第2項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b、《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即意思表示不真實

        (1)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A.概念

        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B.構成條件《民通意見》第68條

        a、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即將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

        (a)這要求欺詐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屬欺詐。

        (b)欺詐的具體表現(xiàn)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

        (c)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b、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這種主觀上的故意涉及兩個方面:

        (a)使相對人陷于錯誤的故意;

        (b)使相對人基于錯誤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詐方作出意思表示。

        (a)雖然欺詐方有故意行為,并使得受欺詐方陷入錯誤認識,但是最后受欺詐方?jīng)]有作出意思表示,則欺詐當然沒有成立。

        (b)如果受欺詐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則欺詐人是否通過欺詐獲得利益,或使受欺詐方受有損失,對欺詐的構成不產(chǎn)生影響。

        d、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a)即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因為欺詐造成的錯誤造成。

        (b)如果欺詐方有欺詐行為,但是相對人并沒有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不構成欺詐。

        C.例外《合同法》第54條

        a、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b、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

        c、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2)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A.概念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B.特征:

        a、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

        (a)既然為脅迫行為,一定有脅迫人的預告危險,使得他人陷于恐懼的行為。

        (b)對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

        (c)對于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

        (d)對于脅迫行為的理解,不要求該脅迫行為客觀上是否可能實現(xiàn)。如對于迷信者宣告將受神的懲罰,亦屬脅迫行為。

        b、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此種故意分兩個層次:

        (a)使相對人陷于恐懼的故意;

        (b)使相對人基于這種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包含多個要素:

        (a)首先受脅迫方因為脅迫人的脅迫而陷于恐懼;

        (b)受脅迫方因為這個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

        (c)該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C.例外《合同法》第54條

        a、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b、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

        c、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3)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A.概念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而為的民事行為。

        B.特征

        a、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如本人或其親屬突患疾病等。

        △當事人所處的這種境地是客觀的,不能是想象的。

        b、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當事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當事人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為的認定中,特別需要注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即應當區(qū)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動提出,還是被動接受。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c、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jù)《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guī)定,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要求行為結果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C.例外《合同法》第54條

        a、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b、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題例】甲父生病,無錢醫(yī)治。甲迫于無奈,決定將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說:這房屋價值30萬元,現(xiàn)在我父親生病了,沒辦法,20萬元賣給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間的交易是否屬于乘人之危?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1)概念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2)條件:

        A.當事人主觀上為惡意。即行為人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將造成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當事人出于惡意,表明其主觀上具有違法的意圖。

        B.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當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現(xiàn)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4、偽裝行為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

        (1)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的隱蔽行為的行為。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目的等。

        (2)偽裝行為,它由表面行為與掩藏行為互為表里構成。其表面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而隱藏行為則因為違法而無效。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內容和目的非法,亦稱隱匿行為。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違法,當然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guī)范,也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guī)范,同時包括違反國家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它實際上涵蓋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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